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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粵高知識產權 今天

        來源: 粵高
        日期: 2020-09-27
        瀏覽次數: 12

        2019年1月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通過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2020年9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首次正式發布了該指南。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2019年1月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保護競爭和激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或者從事相關行為時,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可能構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為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適用《反壟斷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據《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下稱《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分析原則


        分析經營者是否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采用與其他財產性權利相同的規制標準,遵循《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二)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

        (三)不因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而推定其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四)根據個案情況考慮相關行為對效率和創新的積極影響。


        第三條??分析思路


        分析經營者是否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通常遵循以下思路:

        (一)分析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

        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可能是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也可能是與行使知識產權相關的行為。通常根據經營者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分析可能構成的壟斷行為。

        (二)界定相關市場

        界定相關市場,通常遵循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依據和一般方法,同時考慮知識產權的特殊性。

        (三)分析行為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影響

        分析行為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影響,通常需要結合市場競爭狀況,對具體行為進行分析。

        (四)分析行為對創新和效率的積極影響

        經營者行為對創新和效率可能產生積極影響,包括促進技術的傳播利用、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等。分析上述積極影響,需考慮其是否滿足本指南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相關市場


        知識產權既可以直接作為交易的標的,也可以被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通常情況下,需依據《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界定相關市場。如果僅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難以全面評估行為的競爭影響,可能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根據個案情況,還可以考慮行為對創新、研發等因素的影響。


        相關技術市場是指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者一類技術所構成的市場。界定相關技術市場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技術的屬性、用途、許可費、兼容程度、所涉知識產權的期限、需求者轉向其他具有替代關系技術的可能性及成本等。通常情況下,如果利用不同技術能夠提供具有替代關系的商品,這些技術可能具有替代關系。在考慮一項技術與知識產權所涉技術是否具有替代關系時,不僅要考慮該技術目前的應用領域,還需考慮其潛在的應用領域。


        界定相關市場,需界定相關地域市場并考慮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當相關交易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時,還需考慮交易條件對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的影響。


        第五條??分析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考慮因素


        (一)評估市場的競爭狀況,可以考慮以下因素:行業特點與行業發展狀況;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交易相對人的市場地位及對相關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相關技術更新、發展趨勢及研發情況等。

        計算經營者在相關技術市場的市場份額,可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利用該技術生產的商品在相關市場的份額、該技術的許可費收入占相關技術市場總許可費收入的比重、具有替代關系技術的數量等。


        (二)對具體行為進行分析,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行為對產量、區域、消費者等方面產生限制的時間、范圍和程度;行為設置或者提高市場進入壁壘的可能性;行為對技術創新、傳播和發展的阻礙;行為對行業發展的阻礙;行為對潛在競爭的影響等。

        判斷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根據個案情況,可以考慮在沒有該行為的情況下,經營者是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的競爭關系。


        第六條??競爭積極影響需要滿足的條件


        通常情況下,經營者行為對創新和效率的積極影響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行為與促進創新、提高效率具有因果關系;

        ??(二)相對于其他促進創新、提高效率的行為,在經營者合理商業選擇范圍內,該行為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影響更小;

        ??(三)該行為不會排除、嚴重限制市場競爭;

        ??(四)該行為不會嚴重阻礙其他經營者的創新;

        ??(五)消費者能夠分享促進創新、提高效率所產生的利益。


        第二章??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協議


        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特別是聯合研發、交叉許可等,通常具有激勵創新、促進競爭的效果,不同的協議類型產生的積極影響有所不同。但是,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適用《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


        第七條??聯合研發


        聯合研發是指經營者共同研發技術、產品等,及利用研發成果的行為。聯合研發通常可以節約研發成本,提高研發效率,但是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否限制經營者在與聯合研發無關的領域獨立或者與第三方合作進行研發;

        (二)是否限制經營者在聯合研發完成后進行后續研發;

        (三)是否限定經營者在與聯合研發無關的領域研發的新技術或者新產品所涉知識產權的歸屬和行使。


        第八條??交叉許可


        交叉許可是指經營者將各自擁有的知識產權相互許可使用。交叉許可通常可以降低知識產權許可成本,促進知識產權實施,但是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否為排他性許可;

        (二)是否構成第三方進入市場的壁壘;

        (三)是否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的競爭;

        (四)是否提高了相關商品的成本。


        第九條??排他性回授和獨占性回授


        回授是指被許可人將其利用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所作的改進,或者通過使用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所獲得的新成果授權給許可人。回授通常可以推動對新成果的投資和運用,但是排他性回授和獨占性回授可能降低被許可人的創新動力,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


        如果僅有許可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和被許可人有權實施回授的改進或者新成果,這種回授是排他性的。如果僅有許可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權實施回授的改進或者新成果,這種回授是獨占性的。通常情況下,獨占性回授比排他性回授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性更大。分析排他性回授和獨占性回授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影響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人是否就回授提供實質性的對價;

        (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在交叉許可中是否相互要求獨占性回授或者排他性回授;

        (三)回授是否導致改進或者新成果向單一經營者集中,使其獲得或者增強市場控制力;

        (四)回授是否影響被許可人進行改進的積極性。

        如果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將上述改進或者新成果轉讓給許可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分析該行為是否排除、限制競爭,同樣考慮上述因素。


        第十條??不質疑條款


        不質疑條款是指在與知識產權許可相關的協議中,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對其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異議的一類條款。分析不質疑條款對市場競爭產生的排除、限制影響,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人是否要求所有的被許可人不質疑其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二)不質疑條款涉及的知識產權許可是否有償;

        (三)不質疑條款涉及的知識產權是否可能構成下游市場的進入壁壘;

        (四)不質疑條款涉及的知識產權是否阻礙其他競爭性知識產權的實施;

        (五)不質疑條款涉及的知識產權許可是否具有排他性;

        (六)被許可人質疑許可人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是否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損失。


        第十一條??標準制定


        本指南所稱標準制定,是指經營者共同制定或參與制定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實施的涉及知識產權的標準。標準制定有助于實現不同產品之間的通用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證產品質量。但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共同參與標準制定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經營者;

        (二)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排斥特定經營者的相關方案;

        (三)是否約定不實施其他競爭性標準;

        (四)對行使標準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是否有必要、合理的約束機制。


        第十二條??其他限制


        經營者許可知識產權,還可能涉及下列限制:

        (一)限制知識產權的使用領域;

        (二)限制利用知識產權提供的商品的銷售或傳播渠道、范圍或者對象;

        (三)限制經營者利用知識產權提供的商品數量;

        (四)限制經營者使用具有競爭關系的技術或者提供具有競爭關系的商品。

        上述限制通常具有商業合理性,能夠提高效率,促進知識產權實施,但是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限制的內容、程度及實施方式;

        (二)利用知識產權提供的商品的特點;

        (三)限制與知識產權許可條件的關系;

        (四)是否包含多項限制;

        (五)如果其他經營者擁有的知識產權涉及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其他經營者是否實施相同或者類似的限制。


        第十三條??安全港規則


        為了提高執法效率,給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預期,設立安全港規則。安全港規則是指,如果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通常不將其達成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認定為《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但是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協議對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除外。

        (一)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20%;

        (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在受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協議影響的任一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30%;

        (三)如果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難以獲得,或者市場份額不能準確反映經營者的市場地位,但在相關市場上除協議各方控制的技術外,存在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能夠以合理成本得到的由其他經營者獨立控制的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


        第三章??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認定涉及知識產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規定。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認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行為是否構成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與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并不意味著其必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應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進行分析,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還可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交易相對人轉向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或者商品等的可能性及轉換成本;

        (二)下游市場對利用知識產權所提供的商品的依賴程度;

        (三)交易相對人對經營者的制衡能力。


        第十五條??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分析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許可費的計算方法,及知識產權對相關商品價值的貢獻;

        (二)經營者對知識產權許可作出的承諾;

        (三)知識產權的許可歷史或者可比照的許可費標準;

        (四)導致不公平高價的許可條件,包括超出知識產權的地域范圍或者覆蓋的商品范圍收取許可費等;

        (五)在一攬子許可時是否就過期或者無效的知識產權收取許可費。

        ??分析經營者是否以不公平的高價許可標準必要專利,還可考慮符合相關標準的商品所承擔的整體許可費情況及其對相關產業正常發展的影響。


        第十六條??拒絕許可知識產權


        拒絕許可是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一般情況下,經營者不承擔與競爭對手或者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義務。但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知識產權,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對該知識產權許可做出的承諾;

        (二)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是否必須獲得該知識產權的許可;

        (三)拒絕許可相關知識產權對市場競爭和經營者進行創新的影響及程度;

        (四)被拒絕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許可費的意愿和能力等;

        (五)經營者是否曾對被拒絕方提出過合理要約;

        (六)拒絕許可相關知識產權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七條??涉及知識產權的搭售


        涉及知識產權的搭售,是指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以經營者接受其他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或者接受其他商品為條件。知識產權的一攬子許可也可能是搭售的一種形式。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可能通過上述搭售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分析涉及知識產權的搭售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否違背交易相對人意愿;

        (二)是否符合交易慣例或者消費習慣;

        (三)是否無視相關知識產權或者商品的性質差異及相互關系;

        (四)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為實現技術兼容、產品安全、產品性能等所必不可少的措施等;

        (五)是否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

        (六)是否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


        第十八條??涉及知識產權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中附加下列交易條件,可能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一)要求進行獨占性回授或者排他性回授;

        (二)禁止交易相對人對其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或者禁止交易相對人對其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三)限制交易相對人實施自有知識產權,限制交易相對人利用或者研發具有競爭關系的技術或者商品;

        (四)對期限屆滿或者被宣告無效的知識產權主張權利;

        (五)在不提供合理對價的情況下要求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叉許可;

        (六)迫使或者禁止交易相對人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相對人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的條件。


        第十九條??涉及知識產權的差別待遇


        在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可能對條件實質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不同的許可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分析經營者實行的差別待遇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交易相對人的條件是否實質相同,包括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范圍、不同交易相對人利用相關知識產權提供的商品是否存在替代關系等;

        (二)許可條件是否實質不同,包括許可數量、地域和期限等。除分析許可協議條款外,還需綜合考慮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達成的其他商業安排對許可條件的影響;

        (三)該差別待遇是否對被許可人參與市場競爭產生顯著不利影響。


        第四章??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


        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有一定特殊性,主要體現在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情形、審查的考慮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條件等方面。審查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適用《反壟斷法》第四章規定。


        第二十條??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經營者通過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其中,分析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構成經營者集中情形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知識產權是否構成獨立業務;

        (二)知識產權在上一會計年度是否產生了獨立且可計算的營業額;

        (三)知識產權許可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一條?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審查


        如果涉及知識產權的安排是集中交易的實質性組成部分或者對交易目的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考慮《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同時考慮知識產權的特點。


        第二十二條??涉及知識產權的限制性條件類型


        涉及知識產權的限制性條件包括結構性條件、行為性條件和綜合性條件。附加涉及知識產權的限制性條件,通常根據個案情況,針對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對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評估后確定。


        第二十三條?涉及知識產權的結構性條件


        經營者可以提出剝離知識產權或者知識產權所涉業務的限制性條件建議。經營者通常需確保知識產權受讓方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通過使用被剝離的知識產權或者從事所涉業務參與市場競爭。剝離應有效、可行、及時,以避免市場的競爭狀況受到影響。


        第二十四條?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性條件


        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性條件根據個案情況確定,限制性條件建議可能涉及以下內容:

        (一)知識產權許可;

        (二)保持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獨立運營,相關業務應具備在一定期間內進行有效競爭的條件;

        (三)對知識產權許可條件進行約束,包括要求經營者在實施專利許可時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不進行搭售等,經營者通常需通過具體安排確保其遵守該義務;

        (四)收取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經營者通常應詳細說明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許可費的支付方式、公平的談判條件和機會等。


        第二十五條??涉及知識產權的綜合性條件


        經營者可將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提出涉及知識產權的綜合性限制性條件建議。


        第五章??涉及知識產權的其他情形


        一些涉及知識產權的情形可能構成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也可能涉及特定主體,可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分析,適用《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專利聯營


        專利聯營,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將各自的專利共同許可給聯營成員或者第三方。專利聯營各方通常委托聯營成員或者獨立第三方對聯營進行管理。聯營具體方式包括達成協議,設立公司或者其他實體等。


        專利聯營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但是,專利聯營也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聯營中的專利是否涉及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

        (三)是否限制聯營成員單獨對外許可專利或研發技術;

        (四)經營者是否通過聯營交換商品價格、產量等信息;

        (五)經營者是否通過聯營進行交叉許可、獨占性回授或者排他性回授、訂立不質疑條款及實施其他限制等;

        (六)經營者是否通過聯營以不公平高價許可專利、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實行差別待遇等。


        第二十七條??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特殊問題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施某項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認定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依據本指南第十四條進行分析,同時還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標準的市場價值、應用范圍和程度;

        (二)是否存在具有替代關系的標準或者技術,包括使用具有替代關系標準或者技術的可能性和轉換成本;

        (三)行業對相關標準的依賴程度;

        (四)相關標準的演進情況與兼容性;

        (五)納入標準的相關技術被替換的可能性。


        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通過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或者頒發禁止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迫使被許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高價許可費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許可條件,可能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談判雙方在談判過程中的行為表現及其體現出的真實意愿;

        (二)相關標準必要專利所負擔的有關承諾;

        (三)談判雙方在談判過程中所提出的許可條件;

        (四)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或者頒發禁止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許可談判的影響;

        (五)請求法院或者相關部門作出或者頒發禁止使用相關知識產權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下游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著作權集體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通常有利于單個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降低個人維權以及用戶獲得授權的成本,促進作品的傳播和著作權保護。但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有可能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分析時,可以根據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認定可能構成的壟斷行為并分析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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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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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10 - 13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六三四號)要求助推我省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定于2025年10月9日起面向廣東省商標注冊申請主體開展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相關服務工作哪些情況可申請?如何申請?一起來看看吧~1適用情形根據《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省有關主體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請求快速審查,并按該辦法第四條規定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對請求理由及材料真實性的審核服務:(一)涉及商業航天、低空經濟、深海科技等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來產業,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二)涉及國家或省級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賽事、重大展會以及重要文化遺產等標志,且商標保護具有緊迫性的;(三)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的產業鏈,且商標已經使用的;(四)在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期間,與應對該突發公共事件直接相關的;(五)為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實施確有必要,或者其他對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02受理條件(一)申請人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可以提出商標注冊快速審查申請。對商標注冊申請提出快速審查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同意;(二)商標申請必須是電子申請;(三)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以上要素的組合;(四)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與《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密切相關,且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五)未提出優先權請求;(六)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03受理材料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國家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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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9 - 18
          2025年9月1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布了《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下稱《報告》),中國排名提升至全球第10位,首次躋身全球前十,穩居36個中等偏上收入經濟體之首,2013年以來累計上升25位。這表明,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科技強國和知識產權強國取得顯著成就。該《報告》從創新投入和創新產出兩大方面,對全球139個經濟體的創新生態系統表現進行綜合評價排名,共設置了制度、人力資本和研究、基礎設施、市場成熟度、商業成熟度、知識和技術產出、創意產出等7個領域,共21個二級指標和78項細分指標。《報告》顯示,中國在創新產出方面長期處于世界前列,優勢明顯,2025年排名第5位,較2024年上升2位;創新投入排名全球第19位,較2024年上升4位。1.多項知識產權相關細分指標位居全球第一包括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本國人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商標申請量,創意產品出口額在貿易總額中的占比等相關細分指標均排名全球第一。此外,中國在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本國人發明專利申請量、產業集群發展情況、企業供資研發總支出(GERD)占比等相關細分指標方面排名全球第二。2.創新集群數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國共擁有24個全球百強創新集群,其中深圳—香港—廣州集群排名首次躍居全球之首,北京(第4位)、上海—蘇州(第6位)集群位居前十,是全球專利申請、科技創新及創業投資的熱點區域。3.品牌價值穩居全球第二2025年全球前5000個品牌中,中國品牌總價值達1.81萬億美元,較2024年增長2.84%,位居全球第二。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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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 08 - 11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新通知,為進一步提高商標審查質量和效率,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審查服務,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的各子系統將逐步對接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統一身份認證系統(以下簡稱“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實現用戶統一管理和統一身份認證。其中,新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將首先接入統一身份認證系統。 01三類用戶信息需完善老用戶(2025年8月1日0點前注冊):直接使用原賬號及密碼登錄統一身份認證系統,查看完善用戶信息并關聯歷史賬號。新用戶(2025年8月1日0點后注冊):需先注冊統一身份認證系統賬號,待新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上線后,再完成賬號關聯操作。法人/商標代理機構注冊用戶:除基礎信息外,還需完成經辦人關聯操作。代理機構需使用備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備案人員需先辦理備案手續。02操作指引及咨詢渠道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網址:https://sso.cnipa.gov.cn/am/#/login具體操作可參考:完善用戶信息操作手冊.docx常見問題解答可查閱: 國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的幫助中心咨詢電話:010-6321850003注意事項 每位用戶僅能關聯一個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的歷史賬號。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已通過電子郵件和短信將可關聯的賬號信息通知給相關用戶。若用戶在查收或關聯過程中遇到問題,可撥打咨詢電話尋求幫助。 現階段,新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尚未上線,用戶完善信息后暫無法通過統一身份認證系統訪問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待新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上線后,用戶即可通過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登錄并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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